《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属于《宪法》,但功能与《宪法》类似。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香港只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而不是一个国家。其最高规范性文件来源于中国宪法的授权。香港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只是《基本法》的条文及法律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似。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2022月07年29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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