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1、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9、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标签:赔偿标准,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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