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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合理吗?

2024-06-29 07:28:09 编辑:join 浏览量:579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合理吗?

员工有权利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先协商,除非为了公众利益等四种特殊情形和经济情况下不受限制。至于扬州某公司两员工拒绝加班被判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扬州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属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特殊情形,应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且公司违约损失属于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与员工无关。因员工对此未上诉,二审法院才予以维持。故该赔偿不合理。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二、结论及如何应对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除了四种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外,公司要求延长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和员工协商后方可。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并且由于公司工作安排带来的违约风险应属于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另外,其实在本案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之前,上述员工已经与该公司就合同违法解除提起诉讼,法院对于员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已予以支持。后扬州某公司才提起本案赔偿损失的诉请。大家没必要对于扬州市因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损失案例过多担心,该案例在法院内部也没有得到支持。

标签:被判赔,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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