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时看情况是否需要交税。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
1、对旅客携运进境限量表的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免税1件。
2、对旅客携运进境限量表的第三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上述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120天),但超过150天(船员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验放。上述旅客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每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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