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扩展资料村级协商民主制度形成于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高度契合性,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我国乡村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在农村社会治理中遇到现实问题后不断探索出的基本制度。
为确保村级协商民主制度有序开展,需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如天津市宝坻区,于2003年创建“六步决策法”,2009年创新“一站三中心”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2013年进一步形成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的每一步推进,都需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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