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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7 10:22:37 编辑:join 浏览量:6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生产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

备注:建议下一年度生产

需用原料药审核数量

千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1.本表既作为制剂生产计划备案资料,又作为购用原料药凭据;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返回备案单位,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抄送地

前次

购买

咖啡因用于生产的

情况

产品名称

咖啡因用量

产品数量

本次申请购买数量

经办人

签字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章*年*月*日

负责人

签字

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一式五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留存

一份;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级公安部门一份;购用单

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有效。

3.本证明供应单位留存三年备查。

附件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麻醉药品专用标志

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标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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