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生产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
备注:建议下一年度生产
需用原料药审核数量
万
仟
佰
拾
千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盖
章
备注:1.本表既作为制剂生产计划备案资料,又作为购用原料药凭据;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返回备案单位,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抄送地
前次
购买
咖啡因用于生产的
情况
产品名称
咖啡因用量
产品数量
本次申请购买数量
地
经办人
签字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盖
章*年*月*日
负责人
签字
有效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一式五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留存
一份;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级公安部门一份;购用单
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有效。
3.本证明供应单位留存三年备查。
附件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麻醉药品专用标志
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标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