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设18个职能处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系统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计划生育工握誉作;负责挂职包村工作。
(三)调研信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和部门史志的编写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四)规划综合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计划(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对外发布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铅物格审批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六)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审定工作;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监督和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维护稳定等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八)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任免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务员登记、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编制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对外人才交流、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智力引进项目立项申报及成果评估、推广工作;负责来泰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工作。
(十)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再就业年槐皮液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办市就业联席会议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办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负责转业军官安置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协调落实全市转业军官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军官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办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的有关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科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规定、规划和标准;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和给付标准;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
(十六)医疗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划和费率、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
(十七)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性规定;牵头负责本局派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协调工作。
(十八)财务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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