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陈述古密直,曾掌管建州浦城县。有家富户丢失了一些财物,(告到官府,)捉住了几个人,但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小偷。陈述古就欺骗他们说:“某寺里有一口钟,极其灵验,它能把真正的盗贼辨认出来。”于是,陈述古就派人把这口钟迎到县府衙门放到后阁供奉着。
接着,他把囚犯们引来站在钟的前面,当面告诉他们说:“没有做小偷的摸这钟就没有声音,做了小偷的一摸就会发出声音。”陈述古亲自率领同事们向钟祷告,态度非常严肃,祭祀完毕后用布幕把钟围起来。然后暗中派人用墨汁涂钟。
很长时间之后,带着那些囚犯一个个地把手伸进那布幕里去摸钟。他们把手从布里伸出时,陈述古就检验他们的手,只见他们的手上都有墨迹,独有一个人的手上没有,于是真正的小偷显露出来了——他是担心摸了钟会发出声音,所以不敢摸的人。经过审讯,这个人就承认了。
出处: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卷十三》。
原文:陈述古密直,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寺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阁祠之。引囚立钟前,谕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
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以帷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见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
扩展资料:
《梦溪笔谈》成书于11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086年至1093年间。作者自言其创作是“不系人之利害者”,出发点则是“山间木荫,率意谈噱”。书名《梦溪笔谈》,则是沈括晚年归退后,在润州(今镇江)卜居处“梦溪园”的园名。该书包括祖本在内的宋刻本早已散佚。
现所能见到的最古版本是1305年(元大德九年)东山书院刻本,现收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元大德刻本是为善本,其流传清晰,版本有序,历经各朝代,数易藏主,至1965年,在周恩来主持下,于香港购回。
《梦溪笔谈》一共分30卷,其中《笔谈》26卷,《补笔谈》3卷,《续笔谈》1卷。全书有十七目,凡609条。内容涉及天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各个门类学科,其价值非凡。书中的自然科学部分,总结了中国古代、特别是北宋时期科学成就。
社会历史方面,对北宋统治集团的腐朽有所暴露,对西北和北方的军事利害、典制礼仪的演变,旧赋役制度的弊害,都有较为详实的记载。
参考资料来源:
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②盗者。述古绐③曰:“某寺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阁④祠之。引囚立钟前,谕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⑤祷钟甚肃,祭施以帷⑥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见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
译文:陈述古密直,曾掌管建州浦城县。有家富户丢失了一些财物,(告到官府,)捉住了几个人,但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小偷。陈述古就欺骗他们说:“某寺里有一口钟,极其灵验,它能把真正的盗贼辨认出来。”于是,陈述古就派人把这口钟迎到县府衙门放到后阁供奉着。接着,他把囚犯们引来站在钟的前面,当面告诉他们说:“没有做小偷的摸这钟就没有声音,做了小偷的一摸就会发出声音。”陈述古亲自率领同事们向钟祷告,态度非常严肃,祭祀完毕后用布幕把钟围起来。然后暗中派人用墨汁涂钟。很长时间之后,带着那些囚犯一个个地把手伸进那布幕里去摸钟。他们把手从布里伸出时,陈述古就检验他们的手,只见他们的手上都有墨迹,独有一个人的手上没有,于是真正的小偷显露出来了——他是担心摸了钟会发出声音,所以不敢摸的人。经过审讯,这个人就承认了。
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②盗者。述古绐③曰:“某寺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阁④祠之。引囚立钟前,谕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⑤祷钟甚肃,祭施以帷⑥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见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
【字词注释】
①选自《梦溪笔谈》。②莫知的为:不知道哪个是真的。③绐(d4i):哄骗。④后阁:我国古代一组建筑中位于最后的楼房,常作游息、远眺、供神佛或藏书藏物等用。⑤同职:同
陈述古密直,曾在建州浦城县当过县令。当时,有家富户被盗,丢失了不少物件,告到官府,捉住了几个人,但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强盗。陈述古就哄他们说:“某寺里有一口钟,非常灵验,它能把真正的强盗辨认出来。”于是,就打发人去把这口钟迎到县府衙门来。接着,把囚犯们引来站在钟的前面,当面告诉他们说:“没有做强盗的摸这钟就没有声音,做了强盗的一摸就会发出声音。”陈述古亲自率领同事们向钟祷告,态度很是严肃,祭祀完了,用围幕把钟围起来。然后暗暗派人用墨汁涂钟,涂了好久,才叫那些囚犯一个个地把手伸进那围幕里去摸钟。摸了一会儿,叫他们把手拿出来检验,只见手上都有墨迹,独有一个囚犯手上没有,这就是真正的强盗,因为他怕钟发出声音,所以不敢去摸。经过审讯,这个强盗立即承认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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