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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

2023-03-11 20:34:17 编辑:join 浏览量:59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1. 费率(‰)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住宅大楼1.4-1.8综合性大楼1.6-2.2商场、办公大楼1.7-2.2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4)楼高在20层以下(5)免赔额UD$2500左右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道路2.6-3码头3-3.5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2. 免赔额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前渗掌握。对桐橘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局悔团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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