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生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可以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例第二十七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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