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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怎么界定

2023-07-01 09:34:50 编辑:join 浏览量:584

特许权使用费怎么界定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对辖区内一制药企业审价补税33万元,所针对的是该公司2006年度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2004年以来,该关已累计对特许权使用费审价补税746万元。据了解,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相关规定缺乏认识,是导致企业税款漏缴的主要原因。为此,海关特别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在申报完税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这样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该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特许权使用费具有的三个特征:一是因智力及才艺等产生的成果而带来的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换句话说,除此以外都要计入完税价格。下列四种情况被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第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三是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第二、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附有商标的;二是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三是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第三、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二是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第四、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二是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本例中,该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造、使用、销售药品的配方和技术所对外支付的费用(即专有技术费用),二是成品药的商标权费用。经查,该公司成品药在进口时的申报价格中已含有专有技术使用费,原料药的生产加工主要是在国内完成,这两项专有技术使用费都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对于以原材料状态进口的原药的商标权使用费,因其国内的生产已超出轻度加工的范围,亦无需计税。但对于以成品状态进口的药品的商标权使用费,则应计入完税价格予以补税。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企业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中的比重逐渐提高。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将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标签:特许权,使用费,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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