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公民、法人或来自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360问答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川齐换张丰没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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