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未规定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换句话说就是年满6周岁是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最大年龄,儿童父母或者其基亮他法定监护人在儿童超过6周岁才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则违法。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信锋尺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拓展资料: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或教育行滑高政部门并未依法对一些“未经批准”未让孩子在“年满6周岁时”入学而是超过6周岁才入学的儿童的家长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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