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2点30~5点30。因地区不同。其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每年元旦、情人节、除夕、五一劳动节以及国庆节等特殊的日子。婚姻登记照常办理。
结婚证办理需要携带的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本(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局工作职责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码纳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承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并管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组织福彩发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慈善福利基金,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颤模咐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茄纯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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