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做耐改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亩兆肢纯判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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