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抄袭事件相信很多人都在关注吧,到底是真是假以及郭敬明关于抄袭事件的态度,让康网小编来为大家揭秘吧。对于令人瞩目的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早在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判决,然而一个多月过去,当事人郭敬明却只缴纳了赔款,迟迟未履行判决书中的道歉。
6月16日,原告庄羽通过代理律师,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对该申请执行案立案。
迄今,20多天已经过去,对郭敬明道歉的强制执行还未生效,不过有关人士透露,法院可能将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该案的判决书,其刊登费用由郭敬明承担。
【事件背景】作家庄羽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她在2002年11月创作完成的小说《圈里圈外》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
为此,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2004年12月7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对郭敬明与庄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庄羽赔礼道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2004年12月一审判决后,郭敬明声明称,将继续上诉,同时还表示,自己从未与庄羽进行任何庭外联系,也不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2004年12月20日,庄羽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5月,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定,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作家庄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追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公开道歉等,限期15日执行。
拒不道歉申请强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纷扰多时的郭敬明一案按理说到此也就结束了,但郭敬明却以“不能放弃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的辛苦,放弃了所有喜欢我文字的人的希望”为由,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公开宣布“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但不会道歉。”。
法律规定的15天执行期内,原告庄羽耐心等待,但最终还是没有等来郭敬明的一句道歉,于是他在6月16日通过代理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记者昨天向该法院询问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称该案还在进行之中,不便透露,而处理该案件的法官目前正在外地出差。
不过,法院判决的所有内容都将具有法律效力,而郭敬明将其中道歉的部分挑出来拒不执行,并以为理由,将一个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判决“变成”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显然并非成熟的行为。
“道歉”如何强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透露,一旦强制执行生效,强制“道歉”的方式是法院将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该案的判决书,其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昨天下午,记者和原告庄羽的代理律师邢凤华取得联系,邢凤华表示,案件并没有什么最新进展。
刑凤华称,道歉之所以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是因为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态度表现,完全是个人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过,不可替代不等于无法执行,刑凤华说,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法院的实践,目前已经找到了合适的道歉替代方式。
庄羽称有两个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庄羽告诉记者,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目前还在等待消息。不过她表示,此次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两点,首先是由于著作权的侵权还在继续,部分侵权书籍还在销售,实际上对自己的损害还在继续;其次对于郭敬明的公开道歉问题,不管郭本人的意愿如何,既然已经上升到法律判决层面上了,双方都要尊重法律,法律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在判决面前只有服从。
扩展阅读:郭敬明主动道歉尚有机会法院的判决是法律威严的体现,被判决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侵权人对部分判决条款的挑剔是对法律的蔑视。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对于郭敬明而言,并非只有等到最后强制执行将判决书登报一条路。
邢律师说,只要在强制执行实现之前侵权人主动做出公开道歉,后续的登报等强制手段将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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