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强化便民服务,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文)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有关会议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免于上线检测(以下简称“免检”)的工作要求,自2014年9月25日起,我市机动车环保排气检测与公安安全技术检验同步实行六年免检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属于免检范围的新车(自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新车除外),在注册登记后首次申领环保标志时,直接核发有效期为6年的环保标志。
二、已取得环保标志的属于免检范围的在用机动车(经环保部门排气抽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除外),在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后,在免检期限内可继续使用,直至免检期限到期为止。若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换发环保标志,可直接到本市环保标志核发点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与免检期限一致的环保标志。
三、根据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免检车辆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具体车型以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为准。
属于上述免检范围的车辆,若存在以下情况应按原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
(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经环保部门排气抽检污染物排放超标。
四、免检期届满或不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仍按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87号)进行排气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对未获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违反限行规定查处。
五、免检车辆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具体点位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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