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陈世峰是凶手,而刘鑫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房子是江歌租的,她有权利进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刘鑫则没有把房门关了的正当权利,相反在江歌为躲避而希望进入房间的时候,刘鑫是有义务把房门打开的。
如果此时刘鑫把房门关了,或者拒绝开门,导致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租的房子躲避,进而导致江歌被害的话,那么刘鑫的过错行为与江歌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此时刘鑫就要为自己过错致人受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是否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最后有赖于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作出认定。
体来讲,江歌的妈妈作为江歌唯一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三项损害赔偿金,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法院认为刘鑫的行为和江歌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刘鑫就应该承担上述三项损害赔偿金中的部分金额,比例多少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
当然除了上述的侵权责任之外,江歌的妈妈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的规定,就相关的损害要求受益人刘鑫进行补偿。
庭审聚焦四大争议问题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
焦点二: 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
庭审中,原告方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刘鑫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一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趁江歌不备,将江歌推出门外作为人体盾牌,并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延误了江歌最佳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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