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乐死有特殊情况,不然不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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