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无法设立永久居住权。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2、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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