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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要交哪些税(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2016年5月1日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第一类:个人出租房屋计算办法一、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
房屋性质如果为住宅,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增值税按照月租金收入划分为三个档次:(一)月租金(不含税)30000以下:
1. 增值税:免征;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4. 水利基金:免征;
5. 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计算;
6. 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
(二)月租金(不含税)30000-100000元
1. 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4. 水利基金:免征;
5. 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计算;
6. 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
(三)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以上:
1. 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5%;
4.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5. 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计算;
6. 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
二、房屋性质为非住房
(一)月租金收入(不含税)30000元以下:
1. 增值税:免征;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4. 水利基金:免征;
5. 印花税:按照0.1%税率计算;
6. 房产税:按照12%税率计算;
7. 个人所得税:按照20%税率计算。
(二)月租金收入(不含税)30000元-10000元以下: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4. 水利基金:免征;
5. 印花税:按照0.1%税率计算;
6.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7. 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
(三)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以上: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5%
4.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5.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6.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7. 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
第二类:公司出租房屋计算办法
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计税办法选择简易征收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6.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7.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8.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选择一般计税
1. 增值税:按照11%的税率计算;
2. 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6.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7.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8.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
对开工日期无限定,选择简易计税
1. 增值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
2. 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按照0.08%的税率计算;
6. 印花税:按照0.1%的税率计算;
7. 房产税:按照12%的税率计算;
8.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税收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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