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英文字母中有3个不同也构成近似。日前,随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Hennessy(轩尼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赔偿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的终审判决的作出,此案作为中国法院认定的中国首例外文商标侵权案,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被告方法人代表赵卫国是上海人。2002年,赵卫国成立珠海橡木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橡木桶公司),并注册了“Hanlissy”商标,翻译成中文叫“亨利士”。该商标还有一个17世纪大将军骑马持剑的图形,洋味十足。这“Hanlissy”粗看像“Hennessy”,细看又不是“Hennessy”,8个字母中有3个不同。据了解,橡木桶公司的法国“Hanlissy”(亨利士)干邑白兰地酒在各大超市上柜后,根本不需要打广告,一瓶酒卖200~300元,十分畅销。2004年7月,轩尼诗公司在上海家乐福万里店发现有Hanlissy(亨利士)法国干邑和白兰地酒出售,认为这是典型的搭便车侵权行为,他们通过公证处在家乐福店购买了4件样品。随后,轩尼诗公司对家乐福中国总部和上海家乐福万里店发出警告函,家乐福中国总部回复同意将所有Hanlissy(亨利士)酒撤柜。2006年3月,轩尼诗公司以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在法庭上,对轩尼诗公司的指控,橡木桶公司辩称:“图形+Hanlissy+亨利士”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该公司使用的“图形+Hanlissy+亨利士”商标与原告的“Hennessy”、“图形+Hennessy”商标在造型、色彩以及图形尺寸上都没有任何相同之处,且“Hanlissy”中文名是“亨利士”,并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而“Hennessy”的中文译文名是“轩尼诗”,其商标上也不含中文“轩尼诗”的内容。因此,原告和被告商标不相近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代理人朱律师分析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以上判断原则,朱律师指出,轩尼诗与亨利士有两大近似。“Hanlissy”和“Hennessy”两者之间从字形上看,“Hanlissy”和“Hennessy”均属于罗马字体,字形相同;从单词构成上看,两个单词都由8个字母构成,其中5个字母是相同的,首字母和最后3个字母完全相同,且对比文字中间都有字母n。从发音上看,两者都有3个音节,且第一个音节和第三个音节基本相同,
第二个音节虽有些区别,但发音近似。尤其是在中国南方的一些省份,“n”和“l”的发音没有分别,Hanlissy和Hennessy的发音听起来非常近似,很难区分。根据中国广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和程度,“Hanlissy”和“Hennessy”整体上非常近似。若将原告及被告的商标在隔离状态下对比,足以使多数中国消费者将“Hanlissy”和“Hennessy”混淆。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和被告商标无论在字形,字母排列顺序以及读音上都十分相似,尽管被告商标在“Hanlissy”上方增加了一个图形,但是该图形并未与“Hanlissy”构成一个结合紧密的标识,相对于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Hennessy”商标而言,消费者会产生混淆。法院认为,原告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Hennessy干邑白兰地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作为酒类生产商的橡木桶公司对此应当是明知的,然而橡木桶公司仍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混淆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故意,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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