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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06-12 16:25:22 编辑:join 浏览量:594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2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颁布实施。在资管新规政策背景下,信托通道类业务“应清尽清”,融资类业务持续压降,加之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等新政策要求,信托行业的发展面临巨大压力。虽然近年来业内始终强调“回归本源”“代客理财”,但是很多问题依然需要思考。例如,我国信托行业的“本源”包含哪些方面?“理财”的资产端应如何布局?因此,探索后“资管新规”时代信托行业的发展路径成为关乎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面对政策监管,探索行业发展路径须首先理解监管逻辑。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监管与整顿贯穿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全过程。行业监管的历程能够充分展现监管部门对行业职能的定位,梳理行业监管的逻辑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对信托行业的导向,从而更合理地展望行业发展路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鼓励全国(除西藏)分行按照“由小到大,由简到繁,因地制宜,稳定发展”的原则试办信托业务。其目的在于满足市场化投融资需求,促进地方储蓄的转化和外汇融资。

1981年底,全国21省241市陆续开办了信托业务。1982年底,我国信托公司已超过620家,其中多数由银行兴办。

信托公司的出现成为地方政府规避国家信贷计划的渠道,这也成为第一次信托行业整顿的原因。

国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自此开始了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第一次整顿除了纠正前期违规投融资行为外,还停办了地方信托,将信托收归人民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并将信托投资纳入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从《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的内容看,信托行业出现后迅速成为地方政府进行计划外建设的抓手,第一次信托行业的整顿也偏向于规范地方对信托资金的使用。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鼓励信托行业参与引进外资和国外技术;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信托的业务范围,其中规定信托“可办理信贷一时不办或不便办理的票据贴现、补偿贸易等业务”。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座谈会也肯定了信托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混业经营模式。信托实质上成为银行业务的异化。

国内宏观经济暴露出经济发展过热、信贷规模失控等问题,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信托受到了第二次整顿。

上述规定与办法,尤其是乙类信托投资业务的性质让信托公司具有了强烈的银行色彩。第二次整顿对信托能够吸收一年期以上信托存款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但允许信托与银行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且“拆借的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行商定”,这也为此后的银信合作埋下隐患。

第二次信托业整顿并未遏制住信托行业的发展速度,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违规开办了一批信托公司,信托与银行合作,助推了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扩大了投资规模。

在上述背景下,1988年我国信托业进入了第三次整顿期,其主要目的是清理信托公司,并约束银行与信托之间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紧急暂停了信托机构的审批,并要求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

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进一步要求银行、信托分业管理,专业银行办理的信托公司一律撤销,并将信托公司的信用活动纳入社会信用规划,限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及借贷利率与费率。

第三次整顿大幅缩减了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从1988年的745家(加上地方开办的估计超过1000家)缩减至1990年的339家。虽然第三次整顿开始逐步约束信托与银行的关系,但在拆借市场依然留有漏洞,信托能通过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以证券回购的形式进行违规资金拆借,甚至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在20世纪90年代初新一轮改革开放浪潮兴起的大环境下,房地产、股票等领域涌现出的大量投资机遇再一次成为信托与银行合作的目标,也为第四次整顿埋下了伏笔。

在国家收紧银根的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开始了第四次整顿。第四次整顿的重点在于整治银信合作。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信托与银行从法律关系上实现了脱钩。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理、整顿了银行与信托的拆借市场,堵住了信托向银行违规拆借的偏门,限制了信托与银行间的资金联系。

事实上,1995年之后,中银国信、中农信、广国投相继出现了债务危机。

监管部门对危机中的信托行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第五次整顿关闭、撤销了一批问题严重而地方政府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规范、清理了存续信托公司的业务。鉴于前期信托公司挪用证券客户保证金的问题,第五次整顿要求信托公司剥离下属的证券公司,实现信托与证券的分业经营和管理。

然而,信托行业前期浓厚的银行色彩与路径依赖使得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更类似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尤其是,2005年前后,金新信托事件、伊斯兰信托事件后,刚性兑付成为潜规则,信托公司承担了隐性的信用担保,这也成为后期信托公司改革与转型的痛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颁布。

“新两规”在前期信托法规的基础上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范围,禁止固有业务投资实业,严格限制信托公司的负债。

在限制固有业务的同时,“新两规”拓宽了信托业务范围,允许信托公司开展有价证券信托(如资产证券化)、证券承销等业务。“新两规”要求信托机构在公司名称中去除“投资”二字,这也充分反映出“新两规”旨在削弱信托公司的“投资属性”。

“新两规”的修订实质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对于信托公司“代客理财”发展思路的要求。根据“新两规”的规定,信托公司应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应承担信用责任与风险。

我国信托行业的主要政策变动具有明显的宏观经济导向特征。

改革开放后,信托行业的起步源于国家对激发经济活力的需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环境下,国家的发展对外汇和国际资本有较高的需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行业作为外汇融资的重要窗口发展起来①,并定位于补充银行功能的不足。

此后,信托行业的重要监管时点与我国宏观经济波动具有密切的一致性(如图1所示)。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经济的每一次高速增长、过热发展都伴随着信托业规模的扩张,并导致信托行业的整顿。2000年前,在国内经济增速不断放缓期间,信托行业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并在1999年受到了监管部门第五次大力度整顿。

①《中国共产党简史》在“对外开放和创办经济特区”部分这样介绍信托:吸引和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或项目),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式和步骤。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展国际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

信托政策的宏观经济导向反映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三大特征。

其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得益于信托的灵活机制。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行业为国内外汇融资等对外开放业务作出了重要贡献,激发了经济活力,也获得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肯定。

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信托行业面临着各种问题,但其客观上起到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了民营企业发展,在国内信贷体系中弥补了银行体系在激发经济活力方面的不足。

从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路径来看,我国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并不主要体现在财产隔离与税务筹划等功能上,而是基于信托的法律关系,服务于资产管理与金融理财,在市场的引导下服务于银行体系外的投融资。这种灵活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委托机制形成资金借贷关系。原则上,相比于银行借贷的资金池,信托的借贷关系对应明确,能够隔离风险,进而能够从事部分银行体系不适宜开展的投融资业务。

其二,在经济上行周期,对信托的监管、整顿是宏观调控导向的。

从历史经验看,每一次经济的过热发展都伴随着信托行业的扩张,20世纪80年代信托行业被整顿的原因之一就是“助推经济过热发展”。

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计划内资金成本与计划外投资收益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在巨大的利差推动下,信托的机制灵活性成为资本规避监管、计划的逐利渠道。

其三,在经济的下行周期,对信托的监管、整顿是风险防范导向的。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包括广国投在内的一批信托公司出现了信用危机,并导致了第五次行业整顿。这表明,部分信托公司在利益驱动下,利用信托机制便利盲目拆借、投资,从事了大量高风险业务,甚至是违规业务,从而在金融体系内积累了风险。在经济上行周期,经济增长掩盖了风险,然而进入经济下行周期时,风险将集中爆发。

综上所述,信托的法律制度能够激发我国经济增长的活力,这也是信托行业在国内建立、发展的重要意义。然而,灵活的机制也成为资本逐利的通道,前期部分信托公司的盲目逐利为经济下行周期的风险爆发埋下隐患。可见,信托行业具有极强的顺周期属性,这也成为信托行业监管政策的重要逻辑。

信托监管政策的趋势反映出监管部门不希望信托公司承担信用风险。

1986年,《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就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能够经营的业务种类,其中的甲类业务即“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实质为委托贷款,信托公司不承担信用风险。

2001年、2002年出台的“一法两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办理负债业务,不承担信托资金的风险,明确了信托公司“代客理财”的定位。

2007年,“新两规”甚至将“投资”二字从信托公司名称中去除,并通过约束固有业务限制信托公司承担负债,进一步明确了不希望信托公司承担信用风险的监管理念。

剥离信用风险的监管逻辑背后反映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与业务定位。我国信托公司作为信贷系统中对银行的重要补充,资产端承担了银行不适宜开展的、风险较高的业务,受到的监管相较银行业更为宽松,其资金端自然不适宜采用类似银行的负债模式,否则,大量的信用风险留存在信托系统内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同时,信托行业中资金端承担信用风险也更好地体现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

资金端在享受超额收益的同时自然应该承担对应的风险。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为了吸引资金,往往隐性承担了刚性兑付的责任。

“高收益、低风险”特征成为信托在资金端的重要“竞争优势”,并形成了路径依赖,也成为信托转型的阻碍。

然而,风险收益的错配实质是将风险留存在了信托体系内部,一旦经济增长趋缓,积累的风险将集中爆发。

对于信托公司信用风险的剥离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约束信托公司行为,最终达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目的。信托公司承担风险或隐性地承担风险会降低资金端客户对资产风险的敏感性。

在利益驱动下,信托公司有动机利用灵活的信托机制和相对宽松的监管投资大量风险资产,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从博弈的视角看,当信托公司将风险转移至资金端客户后,客户对资产端的风险更为敏感,提升了资金主动筛选资产的动机,一定程度上能限制信托公司的高风险业务。

综上所述,承担信用风险是信托公司“饮鸩止渴”式的发展模式,违背了金融市场基本的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和信托业务本源要求,实质是将风险留存在信托体系内部。所以,剥离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也成为政策监管的重要逻辑主线。

我国信托行业的政策整体趋向于严格约束银信合作,不断收紧政策套利空间。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提出的是银行办信托的发展思路,但在后期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逐步与银行分离,直至第四次行业整顿,确立了我国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信托与银行在从属关系层面实现了脱钩。

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信托与银行在业务关系上依然保持着大量的合作。

早期的回购业务、2008年之后的通道类业务实质上都是银行与信托公司旨在规避监管而开展的合作,属于政策套利。从信托的定位看,信托从事银行不适合开展的业务,而信托公司又将银行资金引入信托业务,自然也成了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监管的目标。

监管政策对于银信合作的约束本质上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是银行资金端风险收益与信托资产端风险收益不匹配。银行承担刚性兑付的义务,资金端要求低风险、低回报,对资产端的风险限制严格。信托资产端相对风险高、收益也高。银信合作的政策套利本质上是将低成本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金融机构在获得利差的同时也积累了风险,增加了经济增速下行时期的风险隐患。

二是信托的灵活机制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渠道。银行以信托作为通道绕开信贷计划,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综上所述,政策套利是长期以来银信合作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出于防控风险、匹配风险收益的目的,还是出于加强宏观调控效率的目的,银信合作都将是信托行业监管的重点。

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之一,政信合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通过政信合作能够激发地方经济发展活力,提升地方政府主导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动性,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近年来政信合作有效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也成为经济增速下滑时期提振经济的有效措施;

另一方面,地方信托公司通过政信合作助推地方经济过热发展与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积累。客观上看,信托公司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获得计划外融资的渠道,这也是行业第一次整顿的直接原因。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与政信合作助推经济过热。同时,高杠杆也为经济下行周期埋下了债务风险的隐患。

此外,政信合作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信托“影子银行”的形象,阻碍了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政信合作依赖政府信誉,进一步增强了投资者对于兑付的信心。加之政信合作项目较高的收益,强化了信托项目“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属性,扭曲的风险收益组合,也成为信托开展其他低风险项目的壁垒。

综上所述,政信合作业务具有“双面性”,信托行业的历次整顿通过上收信托至银行、撤并地方性信托公司、制定限制性政策等手段,加强对政信合作的管理,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提升宏观调控的效率,引导政信合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我国信托行业政策监管在行业清理、整顿方面存在两大特征。

一是信托公司数量整体呈现不断收缩的态势。在信托行业成立的初期,信托的制度优势致使专业银行、地方政府、各类行业部门创办了大量信托公司,高峰时期信托公司数量超过1000家。然而在历次整顿过程中,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信托公司不断被撤并,信托公司的数量基本呈现不断缩减的趋势,直至2013年,我国的信托公司数量稳定在68家左右。可见,信托监管政策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严格限制、不断收缩信托公司的数量。

二是对于信托业务监管的力度存在周期性。早期的信托行业整顿往往为严厉地停办信托公司、停办信托业务。然而在整顿取得成效之后信托业务又逐步开放。尤其是在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具有需求的时期,监管政策客观上鼓励信托公司的发展。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放宽了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基础设施业务的限制。

我国信托行业对行业动态管理的政策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思路,即寻求控制行业风险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监管部门通过棘轮效应逐步淘汰不合格信托公司,维护信托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制定动态调整的政策,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2020年《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上述政策被认为是对包括信托在内的资管行业的又一次规范和整顿。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资管新规的监管要求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资金端,要求破除刚性兑付;

(2)在资产端,要求压缩非标融资,鼓励投资业务;

(3)在业务模式方面,要求去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结合我国信托行业的历史政策逻辑可以发现,本次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具有以下逻辑:

第一,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是经济增速换挡期的一次前瞻性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过去10年间,我国经济发展呈现“三期叠加”的重要特征,潜在风险压力突出。从信托行业的历史经验看,在经历持续经济增速放缓阶段后,信托行业的风险将逐步暴露。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资管新规主要从防控风险的角度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

其中,压降非标融资的目的是逐步控制信用风险规模;破除刚兑能够及时纾解风险,防止信用风险积累在金融系统内部;取消资金池业务旨在防止风险积累,排除系统性风险隐患;限制通道类业务是治理风险收益错配,防止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

整体来看,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风险防范的导向是基于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将风险及时、分散地疏导至对应投资者。

第二,通过打破刚兑实现风险收益的正确匹配,倒逼信托转型

信托公司的隐性刚兑扭曲了风险收益机制,引导资金端客户偏好高收益产品,推高了信托的融资成本,使得信托的业务大量集中在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和高风险制造业企业。高集中度、高风险和隐性刚兑进一步加剧了信托爆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同时,刚兑引致的客户偏好也阻碍了低风险、低收益项目(如固收投资)的发展,限制了信托的转型。通过打破刚兑,不仅能够及时纾解风险,实现风险收益组合的合理回归,更能够引导投资者正视风险,根据真实偏好选择适合的风险收益组合,从财富端约束信托公司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倒逼信托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产品创新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低风险企业等资质优良的经济主体。

第三,资管新规对于非标融资类业务和通道类业务的管理具有明显差异

市场中,部分项目的风险超过银行能够容忍的范围,同时又由于资质、时间成本等问题无法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非标融资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化融资形式,能够很好地服务于此类项目,提高市场活力。信托公司能够作为信息中介撮合投融资双方,有效隔离、分配风险。遗憾的是,刚兑、资金池等业务模式使得信托公司实际上成为信用中介,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加之房地产等领域过高的投资收益,大量资金被引导至少数领域,非标融资激发市场活力的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所以,对于非标融资的整顿并不是针对非标融资制度本身,而是针对当前信托公司的非标融资对象,通过压降非标融资在控制风险规模的同时限制了信托公司对房地产等领域的业务,为后续更大范围服务实体经济清理障碍。

然而银信通道类业务本质上是政策套利。信托作为通道并不能实质性降低项目风险或提升项目效率。银行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扰乱宏观调控效率;市场风险通过信托通道传入银行体系,增加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因此,银信通道成为资管新规的严格整顿对象。从信托的整顿历史来看,以政策套利为目的的银信合作始终是监管部门严格打击的对象。

第四,系统性剥离信托信用中介职能

资管新规要求的破刚兑、压缩非标融资以及鼓励投资类业务都具有剥离信托信用中介职能的意图。在资管新规的政策框架下,信托公司通过破刚兑,将风险直接传递至投资者,通过净值化管理实现风险的动态揭示,实质上是要求信托公司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转型,这也是“回归本源”的一项重要体现。

同时,资管新规通过系统性的要求严格约束所有信托公司,从而破除信托行业的“囚徒困境”,保障信托公司剥离信用中介职能。

近年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从资金端提出信托行业应回归职能定位,进一步加强功能监管。当前,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的具体职能要求表现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一要求意味着当前信托行业监管套利、信用中介和依附高利润行业的发展路径将彻底被打破。同时,这一要求也是从资金端明确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定位,是监管部门督促下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资金端和资产端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相比于资金端的职能定位,信托资产端的定位并没有那么明确,也更值得探索。

从金融学理论看,债权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模式之一,适用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项目,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金融市场主流的融资模式,未来也将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模式之一。从历史经验看,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起源是资产端驱动的,是为了利用信托的灵活机制,主要通过债权融资的模式搞活经济。

综上所述,根据“资管新规”的指引,未来我国信托行业在资产端回归本源的趋势下将存在以下三方面特征。

首先,固定收益或类债权型模式将依然是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这一方面是经济社会需求驱动的,另一方面也是信托资金端的偏好特征决定的。

其次,信托行业的债权类投融资模式将突出风险控制

信托行业将彻底杜绝期限错配的资金池模式,真正实现与银行的互补,形成风险与收益的严格匹配;将更侧重标品投资,实现净值化管理。

最后,信托行业的资产端对象将更加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与战略性需求

信托行业的资产端定位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并聚焦以下方面:从短期来看,信托行业将支持国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及民生保障领域;从长期看,科技创新、新能源革命等相关领域将为我国信托行业的资产端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

风险收益的匹配是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然而长期以来,信托产品(主要是非标融资产品)“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扭曲了价格机制,阻碍了信托服务实体经济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并积累了风险。这是政策套利、房地产高增长以及刚性兑付等因素共同造成的。

在后“资管新规”时代,非标业务不断受到限制,刚性兑付彻底终结,加之房地产行业增长放缓,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组合将回归合理。一方面,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利润率的下滑将压缩低风险资产的收益;另一方面,破除刚兑后,市场化的资产收益与风险将根据信托机制完全传导至资金端,形成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不同类投资组合。所以,未来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匹配性将趋于合理。

从历史经验来看,贷款牌照是信托公司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要资源,也是不断被收紧的稀缺资源。历次信托行业的整顿清晰地展现出贷款牌照收紧逻辑:业务风险高、偏离宏观需求的退出,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符合宏观需求的保留。相比于早期信托行业的整顿,当前信托公司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尤其是在稳字当头的工作总基调下,后“资管新规”时代信托行业的资质管理将经历更为缓和、稳健的过程。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的分化也将逐步显现。

后“资管新规”时代,信托公司的分化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市场风险出清、融资类业务逐步压降的过程

这一阶段少数信托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失去稳健经营的基础,面临重组,甚至退出市场;部分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方向转变,依托资产管理逐步获得稳定发展基础;部分信托公司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同时抢抓政策窗口,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提前布局,逐步积累先发优势,展现出出色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投研能力。

第二阶段是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管

信托监管部门可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资质条件适时推进分类监管,部分信托公司能够继续从事融资类业务,部分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不包含融资类业务的资产管理,剩余信托公司仅能够从事事务管理类业务。而在2022年上半年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融资类业务并未涵盖在其中。在融资类业务收缩的大环境下,不同信托公司将根据自身优势在资产管理、资产服务等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并可能形成信托公司间显著的分化。

在后“资管新规”时代,信托产品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现多样化发展。基于资产管理的职能定位,信托行业将更加注重资产配置,信托公司需要通过固定收益、TOF、股权投资等多样化的产品体系为客户实现资产配置。同时,信托资金端风险偏好较弱,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也将避免过大的风险暴露。

信托产品的另一个重要表现趋势是服务信托产品的百花齐放。面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领域的激烈竞争,信托行业将进一步挖掘信托机制的内在价值,结合当前经济社会的特征与发展趋势推动服务信托的体系化发展。

根据当前经济压力,信托公司将推动破产重组信托、涉众资金监管信托的发展;

根据人口结构与养老形势,推动养老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

根据社会财富的积累规律,推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发展。

可以预见,信托行业将以体系化的服务信托产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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