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1964年2月24日,劳动部、国防部、内务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
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不要干部待遇;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复员,包括士兵退出现役、士官/军官复员的,其中士官/军官复员是指的不按转业待遇而是按复员待遇离开部队正常复员的话有复员费,国家不负责安置工作,自谋出路
就是在军营混了几年、被部队赶回家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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