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0630号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定本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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