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范围内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落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和执业人员准入制度,对全县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医护质量监控工作。
三、依法监督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县无偿献血。
四、制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有关卫生审查认证工作。
六、拟订全县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抓好医学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医药科技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七、依法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防治和食品、 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规范管理,并负责有关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八、拟订全县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保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执行党的中医政策,落实发展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以及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一、监督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医疗卫生单位。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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