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7)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
(9)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
(10)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慎余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闭孝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轿闷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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