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以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也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2)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品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变换作品的类型或用途而创作出新的作品。
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幅插图。这些插图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保持了刘某作品的内容和素材。因此,林某行为属于改编了刘某的作品。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林某未经原作品著作极人刘某许可,改编了其作品并且用于出版,侵犯了刘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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