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五常国家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当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轮链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
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核尺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百度百腊氏孙科—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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