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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4-01-12 00:28:58 编辑:join 浏览量:610

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

从2022年开始,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此前的2.50元/立方米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第一,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二,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三,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其实国家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费也相应的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事实上,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情况如下:首先是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其次是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然后是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再是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然后是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然后是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最后是农赔水:0.60元/立方米。法律依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四条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洞汪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五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2、工业水费。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_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迅睁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亩颤岁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_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第十七条_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第十八条_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标签:标准规定,水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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