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完整的是“你有权保薯返盯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
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数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世扒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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