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亩清差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正卖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迅皮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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