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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里关于福利费计提是怎么规定的?

2023-08-15 20:56:58 编辑:join 浏览量:614

新会计准则里关于福利费计提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我国企业每期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并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以提问中的例子来说,6个人应该分别计提的金额为

2500*14%=350

2000*14%=280

1600*14%=224

1200*14%=168

800*14%=112

600*14%=84

扩展资料:

工资附加在计提时应根据发生的性质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1.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2.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计提取比例为2%,在提取时应计入管理费用。提取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计提比例为1.5%,在提取时应计入管理费用。提取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拓展资料:

1,总体来说,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例如管理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2,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3,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

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结论: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计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实际现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如果按楼主提问的情况,6个人工资分别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则将6个人工资的合计数乘以14%,得出应计提数再作账务处理。

标签:福利费,计提,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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