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道路,就其本义和功能来讲,是为车辆和行人提供通行的便利。道路交通活动使用道路,属于正常的道路使用,如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占用道路等。而非交通活动,例如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在道路上堆放、晾晒物品、摆摊设点甚至设立集市进行经营,搭棚甚至占用道路盖屋,等等,这些活动都是非正常使用道路,属于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但使道路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可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悄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本法应当明确道路仅仅是提供通行这一基本功能,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也不是绝对不允许,例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但必须经过许可。因此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城市道路;(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毁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那么,确实需要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应向什么部门申请许可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启哗纤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通,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根据规定,当事人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许可占用道路等,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等等。此外,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以及当事人在获得许可后如何实施以及怎样恢复道路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都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甚至挖掘道路的行为,确保交通安全,本法不但在本条重申了禁止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芦空原则,而且还在本法第三十二条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当事人怎样获得许可以及在获得许可后进行施工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如何恢复道路通行,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标签:条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