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又称为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之手段(政策技巧、计算分析、会计政策等)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以供选择时,纳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节税属于合法行为,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节税就是企业在保证合法的同时,把税收减下去,让利益最大化那么节税有什么特点?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的最优化选择。符合政策立法意图纳税人通过节税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需要进行策划节税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表现形式多样由于各国税法的不同,会计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一国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节税形式也就更加多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组织形式的选择2016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新政策,比如: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产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制度等一系列政策的更新。不同的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全部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全部取消限制。另外,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候,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同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政策法规对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放宽,意味着企业有更大自由空间选择组织形式。典型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1、规模庞大,严于管理选法人公司制企业融资渠道多,易转让所有权,承担有限责任,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课税。适用于规模庞大,管理要求严格的企业。2、规模偏小,独资合伙见成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其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实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小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课税。(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初始设置分公司,扭亏为盈子公司,哪里有优惠政策看哪里。一个公司是分公司或是子公司,最显著的亮点就是他们是否为独立法人。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含义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且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非独立法人主体,所得税需要汇总总公司缴纳。子公司虽然有的和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很相似,但是它们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它和母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独立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初期,由于费用摊销、市场开拓、员工培训等开支较大,容易出现亏损,如果此时总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当所设立的分公司扭亏为盈的时候,可以把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这样转变成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总公司所在地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所在地是高税率地区,可以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从而获得总公司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纳税筹划(一)慎选销售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不同的销售方式,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企业销售方式大体分为直接收款、分期收款、委托代销、预收账款。直接收款方式在当期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根据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比直接收款、预收账款方式更能避免垫付所得税税款。(二)推后合同约定日期,赢得无息贷款一般对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收入,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拿应税收入做文章,想办法,无论从筹划力度还是从筹划的广度和深度来看,都比较肤浅。从尽量延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能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滴水成河,聚沙成塔。这就几乎等于把本期所得税税款往后期延续,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对货币时间价值加以充分利用,一举两得。我国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利息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为收入日期。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统筹全局,尽量把约定日期推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临近年终发生的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三、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一)充分列支扣除项目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利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收入既定时,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减少应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一点,“就高不就低”也是有警示线的,企业不能盲目和单纯的为了降低税负多安排支出,必须结合税后净收益的指标,综合考虑。(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1、如何掌握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临界点我国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用的发生额60%可以扣除,但是不能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两者的如何掌握临界点,使企业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把纳税调整降低到最小?我们把业务招待费设为Z,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设为S,根据税法规定, Z*60%≤S*5‰(业务招待费用的60%不能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把左右两边同时除以60%,计算出来就是Z≤S*8.3‰,这个简单的数学计算说明,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小于等于企业销售收入的8.3‰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候,业务招待费60%的限额可以得到充分利用。2、适当情况下进行业务招待费转换我们知道,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有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限额,限额之内的费用可以全额扣除,而且会议费的列支没有限额限制。这些开支范围大于业务招待费。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用可以转换到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例如,外购产品用于馈赠客户,应该在业务招待费列支。但是如果企业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出对企业有宣传作用的产品,可以列支业务宣传费。如果企业参加产品展览会、贸易费等会议,只要参会凭证齐全,就可以从业务招待费转为会议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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