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证应按照以下手续:
1、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具未就业证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准备三张二寸免冠照片,居住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准备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市城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填写失业登记证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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