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债务也会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是不冲突的,但是是同时存在的,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债权的一部分。债权的转让是债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本身的变更。
2、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保证期间,债权依法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内容,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够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标签:代位权,债权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