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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