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为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当解除秘密保护。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国家保密法》并没有规定各个密级的保密期限。在《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这样一条: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2个月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绝密级超过30年、机密级超过20年、秘密级超过10年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秘密级累计保密期限可以在10年之内,也可以...
不超过10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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