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为完善增值税
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下: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
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一 般 纳 税 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或者《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为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018年5月1日
(三)扣 缴 义 务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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