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车私用的情形如下:
1、公务员利用公车接送亲人或者朋友,可以被认定是公车私用,滥用职权。
2、公务员利用公车去旅游,去亲戚家拜年,开公用车去私人吃饭等。
3、公务员利用公车接送子女上下学。
4、公务员利用公车,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
公车私用一经查处,应当受到党纪,政规的处罚。针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问责处理或其它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党籍,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因公车私用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主要包括九类现象:
1、公车私用趋隐蔽。包括:变通私用,即将公务用车当作接送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租车私用,即用公款租赁车辆逃避监督;公私混用,即打着办公事名义办私事;擅驾私用,即公车长期被驾驶员私开私用;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包括:不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超出单位公车规定编制增加公车配备;采取公车挂私人车牌照、外省车牌照等,逃避监管;公车主管部门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导致单位超编制配备公车;在指标上花心思,通过“转嫁”方式试图为违规配备披上合理外衣。
3、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即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过规定的标准(排量、价格、车型)配备公车(包括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或者违规审批超标配备车辆。
4、配备豪华内饰。
5、借用占用换用享特权。即以“借”为名掩人耳目,长期使用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同时将产生的燃油费、维修费等车辆费用转嫁给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
6、租用超标公车。即长期租赁豪华车辆当作公车使用。
7、油卡消费搞任性。即办理加油主、副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揩油”,或利用公务油卡管理漏洞,用油卡购买个人消费物品。
8、私车公养。包括私油公供问题。如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私车产生的相关费用,或利用保管公务加油卡的便利,为私家车加油。私车公修问题。如以私车冒充公车,到单位定点维修厂维修,费用由单位结算。私票公报问题。如将私车产生的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等发票拿到公家报账。
9、私驾公车发生事故。即党员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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