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共和国宪法1973年4月11日由苏丹人民议会通过,同年5月8日,经尼迈里总统批准,称为“永久宪法”。宪法规定:苏丹民主共和国是“民主、社会主义和统一的共和国”、是“阿拉伯和非洲两个实体的一部分”;“伊斯兰的教律和习惯是立法的基础”,“国家对各种宗教信仰者一视同仁”。宪法肯定了苏丹南方的自治权利。规定,苏丹社会主义联盟是国家唯一的政治组织。总统是国家元首,由社会主义联盟提出候选人,经全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担任执行权、审核立法权,是人民武装部队和治安部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任免副总统、总理、部长、军官、外交使节、法官、总检察长等;签竹和批准条约。总统有权给予免刑或减刑、宣布紧急状态。总统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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