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1)本质属性是以社会发展和公民普遍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即完全从人民需要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2)由于它存在的合法性条件是人民将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如果政府行为超越了契约所规范的宗旨和范围,则将威胁到人民的公共利益,这时社会和公民有权收回他们委托给政府的一切权力,亦即政府的服务必须在法定职权内依法进行,“依法行政”是其服务准则,并且有完善的监督体制;(3)人民权力的真正复归,坚持让民做主,保证公民的选举权,确保公民广泛参与到民主政府中,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得到最大限度地体现,能自由选择服务内容、类别、机构及人员等;(4)有限政府,政府向市场、向企业、向社会分权,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分权;(5)责任政府,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市场,还应该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共利益,并有一套控制机制,将他律与律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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