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上占有制度规定得过于简陋,《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仅有的七条到物权法颁布时仅剩下五条,而且关于占有推定的规定,有权占有的推定,善意占有的推定都被删除了。我国的占有制度已经失去了占有的本来面目,徒有占有之名,而无占有之实。 一、首先要明确一个事实,我国的物权法,根本没有你说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定。 二、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概念。 三、我国《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概念。 四、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确立权利推定规则。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动产的占有人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是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规定。但《物权法》公布时,这瞎蠢李个规定取消了。(这个就是你说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定) 五、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实在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进步。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该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处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特点:一同时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二同时适用于所档凳有权与其他物权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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