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这事经过法官调解得到双方认可的处置,到底怎样的处置?不知道。到底吕某有没有赔钱或者赔了多少钱给小宋?不知道。检索了一下,整个网络流传的全是这样没有结果的讯息,其实毫无参考意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无权自行处置,拾得嫌麻烦可以当还原处,否则就有责任保持完好以便失主认领。但是,拾得人必须要确定自己拾得的是他人的遗失物而不是遗弃物才受到法律的约束。
例如,拾得一个钱包,里面有证件,有现金,有卡券,那肯定是他人的遗失物,没有模糊性。如果是在垃圾堆拾得一个旧沙发,那就可以视为他人的遗弃物,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而吕某拾得一块玉坠,就相当模糊,他无法辨别是否是他人的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因此他随手扔进垃圾箱从法律上就不存在过错。
玉制品在市场上是极其混乱的,看起来相似的两块玉坠,可能价值上万甚至数十万,也可能只是地摊上批发价几块钱的仿玉。如果明知道是价值上万的玉坠,那显然就应该是他人的遗失物;如果明知道只是地摊上5块钱买仨的仿玉制品,当然有理由认为它是他人的遗弃物。问题是,拾得者吕某有义务搞清楚他拾得的到底是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吗?没有,他没有这个义务。而他的行为,随手丢进垃圾箱,已经足以表明他认为这是不值钱的破烂玩意儿。
吕某在小宋的纠缠下显然是因为不懂法所以才被动。他完全可以堂堂正正承认确实拾得一个玉坠,但认为它是不值钱的遗弃物,所以随手丢了,有视频为证。至于小宋起诉索赔1万元那是他的权利,但应该没有可能胜诉。
因此,在这件事情上,吕某没有任何过错,他甚至可以反诉小宋骚扰。小宋如果想胜诉,他必须证明遗失的玉坠不会被误认为是遗弃物,同时还必须举证价值够10000元,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如果是购买的玉制品,保留了购买发票,那还有得一辩,声称是外婆留的,那他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这件事的报道不公布最终调解结果,然后急吼吼就“普法”,极不严谨,属于缺胳膊少腿的半吊子新闻,毫无价值。
顺便说一下,文章两幅插图,一幅是玉坠,真玉,一幅是仿玉,玻璃制品。你们能轻松识别出来吗?
标签:玉坠,丢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