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ETC不交会影响征信记录,对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法律法规依据为: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欠缴通行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补缴;对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对征收管理机构征收通行费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征收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猛李游。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扩展资料: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征收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处以欠缴费额5%、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三)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枝销、伪造的通行费标志,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100元扰散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费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拆卸、损毁或者屏蔽干扰电子标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收缴冒用、伪造的电子标签,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电子标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接受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或者代收单位对其缴纳通行费情况查验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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