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所以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试点和推行场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加强了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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