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实施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56条2、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3、办理条件:(1)申请人资格: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2)申请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2)计委立项文件;(3)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5)地价评估报告;(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9)其它资料。5、程序、期限:1、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2、审查受理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3、地籍部门办理(1)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2)组卷上报。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经局会审会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3)通知发件。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手续。(4)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改变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6、收费标准: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7、土地用途变更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凡是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并经市政府批准,再由土地使用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原工业用地进行土地投入资产评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对土地的现值评估。经市政府确定该宗土地出让底价后,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使用者可报名参加,出让所得土地价款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经核准确认的土地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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