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1.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来自.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修福其季罪赵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
201360问答8〕2号)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规定因食止余互,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革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表,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
4.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东南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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