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日是9月5日。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是和“国际慈善日”进行接轨。2016年9月4日,首届者御京津冀慈善展示会在北京市全国农业展览馆拉开帷幕。来自京津冀三地的150家公益组织和企业,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展示慈善工作成果,宣传《慈善法》和慈善精神,让观众“零距离”感受慈善。除此之外,全国各地举办多种多样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迎接首个“中华慈善日”的到来。后来,陆续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中华慈善日”标志。节日标志“中华慈善日”标志整体为圆形,圆形内分别由上方图形和下方“中华慈善日”中文文字或英文文字构成。标志整体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和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寓意我首并岩国慈善事业将坚持党的领蔽巧导,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日”于2015年11月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时提出,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2019年9月2日,民政部在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中华慈善日”标志。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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